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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北京校友会理事会制度


发布时间:2023-02-13浏览次数:590次

南开北京校友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理事会管理,提升依法自治和科学决策水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会理事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为本会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负责人和监事会成员出席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对本会重要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二章 理事

第四条 本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方式在会员选举产生其退出依照产生程序。

推荐理事人选过程中,本会充分听取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党组织、发起人、会员等方面意见。

本会按照组织程序,推进党组织负责人和理事会党员负责人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第五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誉;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理事工作;

(四)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制度规定;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理事应忠实履行职责,带头践行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利益,积极参与议事决策,不得违规谋取私利。遇有与本会利益关联时,应当及时披露并回避相关事项决策。

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理事,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启动罢免程序。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无记名投表决确认。在未经确认之前,补选的理事可以列席理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理事辞去职务,应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经确认后,其理事资格自理事会同意确认之日起失效。

理事要求退会的,应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同意后,其担任的理事、负责人职务权利、义务同时终止。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十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 理事会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的届期一致,到期进行换届选举。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 理事会的职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审议各项会议材料,提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候选人建议人选;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处分;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提出设立、变更和终止实体机构事宜,报会员大会审议;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常务理事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审议其工作报告,变更或撤销其作出的决定;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民主决策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捐赠公示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聘用制度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资金、法定代表人变更,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向会员公告;提出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并报会员大会审议;

(十五)处理会员的申诉,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

(十六)决定本会大额资金超过5万)使用

十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本会通过会员大会自行确定的理事会职权,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涉及本会负责人选举聘任以及审议其他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职权事项,理事会不得授权常务理事会、办公会、专题会等会议机制代行理事会职权,不得授权理事长、秘书长个人进行决策。

第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十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议事规则

十六 召开理事会前,由秘书处提前征集和确定议题。根据议题需要,须提前征求相关方面意见,重要议题须提前听取党组织意见。

秘书处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联系不到的理事,须将联系情况记录在案;请假的理事,须记录事由。未到会情况须在理事会上进行报告说明,同时载入会议纪要。

十七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理事长)负责召集或主持。如会长(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可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召集。

十八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作为委托人出席会议,委托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党组织负责人和监事会成员出席或列席理事会会议。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卸任或者退出后,本会未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前,法定代表人应列席理事会

十九 根据议题内容需要,可以邀请相关方面代表列席会议。针对重要决策事项和重点业务领域,理事会可组建专家团队,为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本会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的决策制度,根据章程规定采取民主方式进行,平等充分发表意见。负责人选的确定,采用无记名投票形式选举产生,一人一票表决。

第二十 理事会决策表决事项与涉及的理事有重大利益关系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二十 理事会须把涉及本会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的事项纳入重大决策研究范围,加强对相关活动的时间节点、活动地点、合作对象、参与人员、社会影响、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评估,确保活动安全。

第二十 1/5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长(理事长)不能召集且未委托的,提议理事可在其他负责人中推选召集人。

召集人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涉及负责人变动等重要议题,事先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临时会议出席及表决人数须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要求。召开临时会议,须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应参会人员参会,拒不参会的视为放弃权利。

二十四 理事会议应当制作完整准确的会议记录。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监事审阅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涉及法人登记事项变更、分支(代表)机构设立、负责人选举聘任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决策、负责人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接受境外组织或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理事与社会组织发生关联交易、理事及其近亲属在本会任职和领薪等情况,由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民主决策

本会重大事项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向本会会员、党组织、监事会、员工等通报,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相关建议和质询。

二十五 理事会议纪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应到理事人数,实到理事人数及签到记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包括参加表决的人数,持同意、反对意见或弃权的人数等。

 

运行保障

二十六 理事会每半年定期听取相关决议落实情况、内设(分支)机构日常运作情况和财务情况,加强监督指导。

二十七 会长(理事长)理事会规范运行和发挥作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理事会授权开展工作,保障理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督促理事履行职责,及时向理事会报告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

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长代表理事会加强与秘书处负责人工作联系,持续跟踪指导有关决议落实和制度执行。

会长(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提名并经理事决议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二十八 秘书处设置专人负责对接理事,及时向理事报告工作情况、提供履职所需信息和必要工作条件,做好会议服务和协调保障。根据理事会决议建立落实台账,督促相关执行机构全面贯彻落实决策。

二十九 秘书处负责建立档案保管制度,并妥善保管人员资料(含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制度文件和会议材料等档案,供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会员查阅。

理事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做好档案记载并及时向会员和内部各相关机构通报,确保身份有效、名单准确。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度对履职情况开展评价,评价人员包括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党组织负责人、会员代表和工作人员代表。对未履行理事职责、未发挥应有作用的理事,由监事会进行提醒督促;对长期不履职的理事,按章程规定启动退出罢免程序。

 

争议处理

第三十 因理事会内部矛盾,导致理事会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按照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解决。会长(理事长)要加强协调沟通,推动理事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由党组织、监事会主持调解或提出调解方案,或者通过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司法途径等推动依法解决。

第三十 对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作出的理事会决议,一经查实由监事会根据职责提出处置意见,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致使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的情况,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

本会负责人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进行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等,给本会造成损失的,须承担个人责任。

 

附则

第三十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三十四 本制度经本会第第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后生效实施,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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