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13浏览次数:590次
南开北京校友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理事会管理,提升依法自治和科学决策水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会理事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为本会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负责人和监事会成员出席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对本会重要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二章 理事
第四条 本会理事由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在会员中选举产生,其退出依照产生程序。
推荐理事人选过程中,本会充分听取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党组织、发起人、会员等方面意见。
本会按照组织程序,推进党组织负责人和理事会党员负责人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第五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誉;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理事工作;
(四)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七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八条 理事应忠实履行职责,带头践行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利益,积极参与议事决策,不得违规谋取私利。遇有与本会利益关联时,应当及时披露并回避相关事项决策。
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理事,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启动罢免程序。
第九条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确认。在未经确认之前,补选的理事可以列席理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理事辞去职务,应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经确认后,其理事资格自理事会同意确认之日起失效。
理事要求退会的,应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同意后,其担任的理事、负责人的职务权利、义务同时终止。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十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的届期一致,到期进行换届选举。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审议各项会议材料,提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候选人建议人选;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处分;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提出设立、变更和终止实体机构事宜,报会员大会审议;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常务理事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审议其工作报告,变更或撤销其作出的决定;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民主决策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捐赠公示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聘用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资金、法定代表人变更,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向会员公告;提出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并报会员大会审议;
(十五)处理会员的申诉,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
(十六)决定本会大额资金(超过5万)使用;
(十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通过会员大会自行确定的理事会职权,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涉及本会负责人选举聘任以及审议其他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职权事项,理事会不得授权常务理事会、办公会、专题会等会议机制代行理事会职权,不得授权理事长、秘书长个人进行决策。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十五条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前,由秘书处提前征集和确定议题。根据议题需要,须提前征求相关方面意见,重要议题须提前听取党组织意见。
秘书处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联系不到的理事,须将联系情况记录在案;请假的理事,须记录事由。未到会情况须在理事会上进行报告说明,同时载入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理事长)负责召集或主持。如会长(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可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召集。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作为委托人出席会议,委托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党组织负责人和监事会成员出席或列席理事会会议。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卸任或者退出后,本会未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前,法定代表人应列席理事会议。
第十九条 根据议题内容需要,可以邀请相关方面代表列席会议。针对重要决策事项和重点业务领域,理事会可组建专家团队,为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本会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的决策制度,根据章程规定采取民主方式进行,平等充分发表意见。负责人选的确定,采用无记名投票形式选举产生,一人一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当理事会决策表决事项与涉及的理事有重大利益关系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把涉及本会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的事项纳入重大决策研究范围,加强对相关活动的时间节点、活动地点、合作对象、参与人员、社会影响、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评估,确保活动安全。
第二十三条 经1/5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会长(理事长)不能召集且未委托的,提议理事可在其他负责人中推选召集人。
召集人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涉及负责人变动等重要议题,事先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临时会议出席及表决人数须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要求。召开临时会议,须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应参会人员参会,拒不参会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议应当制作完整准确的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监事审阅和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涉及法人登记事项变更、分支(代表)机构设立、负责人选举聘任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决策、负责人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接受境外组织或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理事与社会组织发生关联交易、理事及其近亲属在本会任职和领薪等情况,由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民主决策。
本会重大事项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向本会会员、党组织、监事会、员工等通报,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相关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纪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应到理事人数,实到理事人数及签到记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包括参加表决的人数,持同意、反对意见或弃权的人数等。
第五章 运行保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半年定期听取相关决议落实情况、内设(分支)机构日常运作情况和财务情况,并加强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 会长(理事长)是理事会规范运行和发挥作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理事会授权开展工作,保障理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督促理事履行职责,及时向理事会报告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
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长代表理事会加强与秘书处负责人工作联系,持续跟踪指导有关决议落实和制度执行。
会长(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提名并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设置专人负责对接理事,及时向理事报告工作情况、提供履职所需信息和必要工作条件,做好会议服务和协调保障。根据理事会决议建立落实台账,督促相关执行机构全面贯彻落实决策。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负责建立档案保管制度,并妥善保管人员资料(含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制度文件和会议材料等档案,供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会员查阅。
理事、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做好档案记载并及时向会员和内部各相关机构通报,确保身份有效、名单准确。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度对履职情况开展评价,评价人员包括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党组织负责人、会员代表和工作人员代表。对未履行理事职责、未发挥应有作用的理事,由监事会进行提醒督促;对长期不履职的理事,按章程规定启动退出罢免程序。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理事会内部矛盾,导致理事会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按照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解决。会长(理事长)要加强协调沟通,推动理事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由党组织、监事会主持调解或提出调解方案,或者通过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司法途径等推动依法解决。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作出的理事会决议,一经查实由监事会根据职责提出处置意见,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致使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的情况,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
本会负责人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进行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等,给本会造成损失的,须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本会第八届第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后生效实施,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