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13浏览次数:629次
南开北京校友会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会员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南开学校北京校友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曾在下列学校学习、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和学生,现在北京居住或工作的校友均可申请参加本会:南开大学:包括原长沙临时大学和西南联合大学、原天津对外贸易学院、原旅游干部管理学院、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南开大学附属小学、南开大学附属中学、南开慧明中学;天津南开中学(包括原天津第十五中学);天津第二南开中学(包括原南开女中、天津第七女中、医大附中、东方红中学、原天津市第二南开中学);重庆南开中学(包括原南渝中学、重庆第三中学);自贡蜀光中学(包括原自贡蜀光第二中学);天津南开翔宇学校;天津市兴南中学;重庆南开(融侨)中学。
第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维护南开声誉,发扬南开精神,关心母校及北京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本会将及时更新会员名册或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第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经决议除名的,本会将及时更新会员名册或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筹备召开,会长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或秘书长负责。半数以上理事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有效。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十二条 会员因故不能参加大会的,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位会员只能接受一次委托。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决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本会秘书处拟定,报理事会审定。
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在会员大会召开的30个工作日前,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会员。必要时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通知。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参会人员签名确认。会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南开学校北京校友会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第八届第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