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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北京校友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2-13浏览次数:646次

南开北京校友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对本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管理,更好地扶持和促进分支机构的发展,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本社会组织章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需求和本社会组织发展的需要,按照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体现行业代表性的特点设立,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或在某一领域开展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分支机构隶属于本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是本会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是本会的补充和专业领域服务的延伸。在本会章程规定和民政部门核准的本会业务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所开展的工作须体现分支机构的特定属性,符合专业特点。

第五条 分支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要求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责。

 

第二章 设立和终止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有行业代表性,并遵循下列原则和条件:

一)尚未建立的行业,市场发育比较成或具有发展前景的行业、业态、业种

二)体现服务功能和专业特点,符合本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与本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主要业务不冲突

四)有一定数量的发起单位

五)有规范的名称和管理规定

第七条 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

一)申报发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

二)初审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后,报负责人办公会初审。

三)考核对提名登记负责人进行考核。

四)审核负责人办公会审核。

五)通过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六)登记办理登记手续。

七)登记材料准备: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和经费来源;

2.拟提名登记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及对提名登记负责人的考核意见;

3.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终止

有严重违规和违法现象的则注销该分支机构

 

第三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视同本会职能部门管理;接受校友会统一领导,由本会理事分工负责。

第十条 业务指导

本着发挥优势、资源共享、提升服务、促进发展的原则,本分支机构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同时加强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指导。

(一)本会秘书处协助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

二)分支机构所开展的业务活动,对关乎行业全局、影响力较大、发展前景较好的,本将协助分支机构统一规划,对其进行培育和打造。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依据本会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境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如: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要建立议事制度,完善民主程序,强化内部管理。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内部机构设置

一)分支机构可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名称应避免与本社会组织内设机构名称重叠,只可称之为“处”或“室”,不可称为“部”、“中心”、“研究会”、“联盟”等。分支机构的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承包。

二)分支机构的内设机构需报本会备案。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可称“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副主任”;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可称主任、副主任。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人事管理

一)管理原则: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采取委派或指任的方式产生。委派的正职、登记负责人由本提名、考核后,报负责人办公会审批,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其他专职负责人,由分支机构提名,本考核后报负责人审批,办公室行文。专职副职(含秘书长)一般不超过3人。副职为兼职的,由分支机构聘用,报办公室备案。

三)分支机构正、副专职负责人(含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由分支机构自行管理。

1.分支机构须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完善用人手续。按照自愿原则,现有工作人员的行政关系、人事关系、《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签订等,仍可维持原来的渠道,报办公室备案;需要办理入职手续的在职工作人员,分支机构统一委托派遣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2.专职人员的聘用、辞退须报本备案。

3.工作人员的日常人事管理由分支机构负责。

4.用工费用由分支机构承担。

5.分支机构实行回避制度。配偶与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个分支机构任职。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一)分支机构财务原则上归本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执行本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不得单独开设银行账户。

二)由合作单位前期投入全部经费联合开展的活动,所得收入按协议可进入合作单位账户,但责任和风险由该单位相应承担。

三)分支机构的经费实行自筹,单独建账,分别核算。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业务管理

一)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英文的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二)分支机构应每年按要求向本报送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可以纳入到本整体工作规划中,并按照本的统一要求和部署进行实施。

三)分支机构必须根据自身的专业属性和特定领域,确定主营业务。要注重培育品牌,突出专业特色。

四)不符合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与本专业无关的、与其他单位合办,但没有签订合作协议的业务活动,一律不得开展。

五)分支机构重要事项和大型活动要事先向本有关业务部门进行申报。如:行业评比表彰、大型会展、培训竞赛、信息发布、涉外活动、庆典等,未经批准不得举办。

六)部门要本着一盘棋的原则,积极支持、指导分支机构的相应工作。对于内容相近、性质相同的活动,可进行资源整合,联合举办。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其内设处室及部门不得刻制处室印章。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行文管理

一)分支机构举办重大事项或大型活动(指面向本社会组织所涉及范围或全行业的各类活动)须由本发文。

二)分支机构联系工作的一般性函件可不编本统一文号,自行发函。

三)分支机构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活动时,以联办方为主发文的,要会签本

四)不得以分支机构为主体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协议。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成员发展

一)分支机构可自行发展所属行业成员,但不具独立会员,所发展的成员为本会员。其成员可称为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不能称为理事、常务理事。

二)分支机构发展成员,须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由分支机构审核后,提交理事会通过。

三)分支机构需按本社会组织统一要求制作成员证书、牌匾。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的捐赠收入、有关单位的赞助;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罚则

每年由本秘书长办公会组织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会组织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一)对无年度工作计划的,无正当理由半年开展活动的,重大事项、大型活动未报告的分支机构,则对其进行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

二)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三)对擅自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及批复函,或出租、出借、私刻分支机构印章、私设小金库的,则按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处理。

四)对超出登记业务范围进行业务活动的,或在经济活动中引起法律纠纷,对本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则视情节给予登记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并由该分支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撤销其登记负责人的职务。

五)分支机构在用工、用印、外市活动、网站等方面由于疏于管理而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或设立境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并由该分支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六)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分支机构稳定发展的,经批评教育没有明显改进的,限期整改,并追究其登记负责人的责任。

有违反本规定的其它不良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制度经第八届第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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