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13浏览次数:622次
南开北京校友会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南开学校北京校友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会届中增补或变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负责,增补或变更的候选人由本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条 理事人数原则上应在7人以上,且不超过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本会理事人数达50名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章 选举规定
第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候选人,则应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30名以上的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七条 本会选举原则上采用等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由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九条 投票选举前,由大会监督组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十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十一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选票同意,方能当选。
第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担任,并且其不曾在世界百强企业、央企、上市公司任高管,后投身体育与教育相结合领域。
南开大学化学系86级校友
北京高雪运动俱乐部首届秘书长
中国业余滑雪圈资深滑雪人,雪龄23年。
拥有美国滑雪协会PSIA一级教练证、二级教练资格。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变更与增补
第十六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二)本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确认后,由全体理事公告。
第十八条 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代表单位公章或签字。
第十九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变更和增补。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会员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资格。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六条进行。
第二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法定代表人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法定代表人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通过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并将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结果抄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章 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的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本会理事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本会负责人的罢免,须有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除名。
第二十二条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本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第八届第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