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13浏览次数:590次
南开北京校友会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本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本会)的各项制度和促进工作的落实,确保本会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民主决策的机构为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本会重大事项须经会员大会决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条 本会理事、监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监事长及秘书长等领导成员,在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下,经充分协商并选举产生。
第四条 下列事项须经本会的会员大会审议并通过:
(一)修订本会章程;
(二)协商并民主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三)审议通过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四)审议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项;
(五)审定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要议题。
第五条 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 坚持集体领导下的理事长、秘书长分工责任制。凡重大决策都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秘书长作为日常工作的召集人,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领导下,积极负责的开展工作,将本会的民主决策落到实处。
第七条 本会坚持群众路线,认真听取广大会员及理事单位意见,做好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凡重大事项和决策,事前都要广泛征求理事单位意见,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落实各项政策。
第八条 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有关重大事项,须由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施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经第八届第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