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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北京校友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2-13浏览次数:591次

南开北京校友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维护单位的利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会负责人、理事、监事、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有关单位等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关联交易应当根据本会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条 理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秘书处部门履行本会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同时负责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

第五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本会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会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第七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会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与本会存在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会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本会的关联自然人:

(一)本会的理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

(二)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四)其他与本会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会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者或自然人,视同为本会的关联人:

(一)因与本会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本会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销售产品、商品;

(十一)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二)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三)在关联人的财务本会存贷款;

(十四)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五)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 本会关联交易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本会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本会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理事会,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理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理事行使表决权。该理事会会议由全体非关联理事出席举行,理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全体非关联理事2/3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本会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向公众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第八届第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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