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13浏览次数:720次
南开北京校友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事项管理,落实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动态管理,及时获取相关服务与指导,促进本会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南开学校北京校友会章程》《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和北京市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事项的备案报告由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本会对下列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事项的;
(二)负责人变动,理事会成员、监事发生变化;
(三)举办大型展览、展示、广告宣传、论坛及面向社会的讲座、培训班等;
(四)重大的投资、建设、创办实体及重大公益项目;
(五)涉外事项,包括:
1. 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工作人员情况;
2. 与境外机构、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
3. 接受境外机构、组织或境外人士捐赠;
4. 邀请境外机构、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的活动;
5. 以本会名义组织的境外学习、考察等。
(六)本会重大庆典纪念活动;
(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八)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组织、跨地区的学术活动以及影响较大的社会活动;
(九)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十)违法被查处;
(十一)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事项;
(十二)规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报告内容:
(一)涉外事项:名称、宗旨、目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助单位;实施时间、地点、具体内容;涉及人员、资金规模等;
(二)其他重大事:发生时间、地点、基本情况、计划措施等。
第六条 报备程序:
(一)重大事项必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举办涉外重大活动事项涉及行政审批的,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不可预见的重大事项,应第一时间报告备案;
(四)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重大事项活动结束后,根据需要将书面总结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条 本会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的,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九条 本会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第八届第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