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13浏览次数:589次
南开北京校友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使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民发【2011】155 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等规定和《南开学校北京校友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人事管理工作,除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外,依照本制度对工作人员实施管理。
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三条 本会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四条 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坚持注重品德、尊重人才,着重实际,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聘用工作人员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本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六条 本会副秘书长、内设部门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聘任,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第七条 本会聘用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八条 本会对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
(一)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二)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
(三)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
(四)劳动合同期限3 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五)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九条 本会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
第十条 本会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本会提出解除劳动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工作人员,并依法向工作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工作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本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工作人员支付经济赔偿金: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虛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会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本会可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工作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二)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依据本制度第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合同期限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在本会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本会原则上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工作制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五条 新员工入职工资由秘书长根据统一标准核定,并确认后建立薪酬档案。
第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若安排工作人员加班,员工应填写加班申请表并做好记录和存档,作为之后调休的依据。
第十七条 本会员工休息休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会以货币形式接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本会为专职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第五章 本会业务培训及考核奖惩管理
第二十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本会的人事计划、人员培训、劳动工资、劳保福利和考核奖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工作人员的试用、聘用、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以及理事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人事管理事项。
第二十一条 新聘工作人员正式上岗,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本会基本知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本会章程制度、本岗位知识及工作流程等。
第二十二条 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进修培训。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恪尽职守,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二)不得违规使用本会名义,不得损害本会声誉;
(三)按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四条 实行工作人员考核及奖惩制度,并以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任用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本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规定履行手续。
第二十六条 员工必须恪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本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恶劣或者违法犯罪的,本会有权予以开除;对给本会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全体员工讨论协商后,经第八届第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