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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北京校友会监事会制度


发布时间:2023-02-13浏览次数:804次

南开北京校友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本会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保障本会依法依章规范运行,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会理事会、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支持监事会依法依章履职,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本会监事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会员中选举产生,其退出依照产生程序。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推荐监事人选过程中,本会充分听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党组织、监事会、会员、员工代表等方面意见。

第五条 本会监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监事工作,个人信用良好;

(六)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秘书处工作人员以及本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不得兼任本会分支(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列席本会理事会等会议,并可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监事会委托,查阅本会活动和财务相关资料;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八条 增补监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监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确认。在未经确认之前,补选的监事可以列席监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监事辞去职务,应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监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经确认后,其监事资格自监事会同意确认之日起失效。

监事要求退会的,应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表决同意后,其担任的社团职务权利、义务同时终止。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 本会监事应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依法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不得领取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为本人、亲友和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提出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何要求,不得违反廉洁自律有关制度和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本会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章程规定启动罢免程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失职、渎职给本会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发现本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三)编造虚假监督检查报告的;

(四)有违反本制度第九条所列禁止行为的。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至少3人组成,设立监事长1名,由全体监事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监事会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

第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监督换届选举工作和增补、退出事项;

(八)处理会员的申诉,监督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处分决定;

(九)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和争议,必要时召集内部争议调解会议;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监事会代表全体会员的意志履行监督职责,对重大会议议题和重大决策事项,监事会应当充分了解会员意见,及时向理事会反馈,提出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召开前,由监事长提前征集和确定议题。根据议题需要,须提前征求相关方面意见,重要议题须提前听取党组织意见。

监事长须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监事,告知会议议题并发放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作为委托人出席会议,委托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监事3次不出席监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监事资格。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应采取举手表决方式,监事长选举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九条 必要时监事会可以邀请党组织负责人、会长(理事长)、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当理事会议的决策表决事项与涉及的列席监事有重大利益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形成会议记录、纪要,由出席监事和记录人员当场审阅并签字确认。

监事会形成的决议,报本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会存在严重违规问题时,监事会或监事有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直接反映情况的权

 

第五章 运行保障

第二十二条 监事长是监事会规范运行和发挥作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职权和会员大会授权开展工作,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督促监事履行职责,及时向会员大会报告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

第二十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二十 秘书处须配合监事会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做好日常沟通联系与服务工作,确保监事会与理事会的信息对称,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 本会理事会及各机构要严格落实监事会监督要求,建立整改工作机制,对于监事会发现需要自行纠正和整改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和反馈。

第二十 监事会须妥善保管有关会议记录、提案、工作报告以及监督检查工作相关的档案资料。换届时,监事会应向秘书处进行移交。重大决定、决议、提案应及时向本会会员、党组织、理事会、员工等通报,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相关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 对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作出的监事会决议,经查证属实,由理事会提出处置意见,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执行。

经证明在表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本会第第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后生效实施,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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